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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

  • 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,致二人轻微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刘**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服法,认真遵守监规纪律,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,可以减刑。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**法院《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五条第一款“人民法院审理减刑、假释案件,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,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、原判刑罚情况、财产刑执行情况、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、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”,罪犯刘**抢劫他人财物,致人死亡,作案手段残忍,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

    法院: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苏*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服法,认真遵守监规纪律,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,可以减刑。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**法院《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五条第一款“人民法院审理减刑、假释案件,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,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、原判刑罚情况、财产刑执行情况、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、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”,罪犯苏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社会危害性大,至今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

    法院: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理认为,罪犯杨*在刑罚执行期间,与其狱外亲属共同编造虚假材料,蒙骗司法机关,欲达到对其减刑的目的,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,无悔改表现。根据上述情况,罪犯杨*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。依照最**法院《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巩*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巩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盗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被告人巩*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巩*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以宣告缓刑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巩*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适用法律正确,本院予以采纳。根据被告人巩*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

    法院: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张*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服法,认真遵守监规纪律,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,可以减刑。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**法院《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五条第一款“人民法院审理减刑、假释案件,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,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、原判刑罚情况、财产刑执行情况、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、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”,罪犯张*2005年3月曾经因盗窃被收容教养,2006年4月被释放。2006年5月又继续实施盗窃犯罪,

    法院: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孙*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服法,认真遵守监规纪律,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,自觉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,可以减刑。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**法院《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五条第一款“人民法院审理减刑、假释案件,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,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、原判刑罚情况、财产刑执行情况、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、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”,罪犯孙*伙同他人,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,为掩盖抢劫罪行,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人死亡,作案手

    法院: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黄**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,可予减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朱*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朱*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被告人朱*甲自愿认罪,且已赔偿被害人杜*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朱*甲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以宣告缓刑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*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适用法律正确,本院予以采纳。根据被告人朱*甲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

    法院: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路*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路*案发后能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并能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,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根据本案事实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灵璧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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